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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务处 点击: 添加时间:2007-12-19 9:17:22
2007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注意事项


2007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注意事项

一、 考试时间与乘车路线

  1、CET4:2007年12月22日9:00-11:20    9:55收答题卡1,11:20收答题卡2和试题册

    CET6:2007年12月22日15:00-17:20   15:55收答题卡1,17:20收答题卡2和试题册

  2、乘车路线:校门口乘134(友谊路方向)或三环桥下乘802至井湾子北(井湾子家具城)下,前行100米即到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CET-4,22日上午8:45,CET-6,22日下午2:45)开始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严禁离开考场。

三、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四、考生必须自备耳机并调试好收音机的频率和音量。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纸张、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带录放功能的收音机、录放音机(含单放机)、MP3、电子记事本、文曲星等物品。(尤其是目前使用比较多的无线隐形耳机,交通职院将使用无线隐形耳机探测器进行清查,凡查出者一律以作弊论处),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不得使用修正液(带),

五、关于听力设备的租借:有需要的考生请与产业处联系(电教楼)。

六、英语考试均使用语音电台播放录音。详情请留意交通职院考场宣传栏!

七、听力播放:

  从本次考试起,CET-4、CET-6听力磁带不再录制考场指令。即CET-4从10:00开始播放听力磁带,CET-6从16:00开始播放听力磁带。

  重点:听力考试结束后,请立即摘下耳机,凡在听力结束后还带耳机的考生,一律作违纪,记零分。

八、考生必须在试卷的指定处正确填写学校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码和a、b卷代码。划错或不划的话,将会被判为0分。

九、四六级考试采用新题型,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作文,第二部分快速阅读、第三部分听力、第四部分仔细阅读、第五部分完型填写、第六部分翻译。

十、交卷方式:

   1、考试期间考生均不得交卷离场。

   2、在宣布考试结束时,场内考生均不得离开座位,待监考人员对所有考卷逐一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3、严禁考生将试卷册、答题纸和翻译/作文纸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从严处理。

十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教务处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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