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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点击: 添加时间:2007-11-24 7:49:22
公务员录用新规实施 招录不得设置无关条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昨天开始施行。记者从省人事厅了解到,此次规定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首次规定,考试作弊,5年内不能报考公务员。同时强调,公务员考录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条件。

  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条件

  《规定》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两项条件,可以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适当的调整。该条规定还特别强调“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考试作弊5年内不能报考

  为严格纪律,《规定》要求,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国家首次对违纪考生作出具体处理规定。”省人事厅负责人介绍,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三类人员,按规定不得报考。

  首次明确考录程序

  该规定还明确了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要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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