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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8〕7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
与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你中心关于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从事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及相关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公益性原则,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按本批复的规定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你中心应严格执行本批复的各项规定,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
对象

服务内容

1

档案托管费

月·人

3
(毕业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免收)

委托者

为托管方管理毕业生档案、户籍,提供其他与托管档案、户籍相关的服务,并代办身份、婚姻状况、简历等证明。档案邮寄费由托管方按邮政部门要求据实代为收取。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2

毕业生户籍托管费

月·人


10

委托者

3

就业服务资料费

10

委托者

包括网上信息咨询、《报到证》制作、协议书、求职信息登记和其他相关服务。遗失补办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4

违反就业协议改办就业手续费

150

委托者

为维持就业市场秩序,维护协议双方权益,防止办理虚假就业手续,在协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改办就业手续服务(含定向违约和代办各级的改办手续)。此费不得层层收取。

5

就业能力(取向)测评服务费


自主确定明码标价

委托者

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就业能力测评服务,协助选用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取向测评服务,帮助其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含测评方案设计、测评实施、跟踪服务等事宜。

6

培训费

收费标准视培训规模、内容、时间等因素报省物价局另行核定

7

广告费

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说明:表列收费对象中的委托者是指自愿到就业指导中心并签订委托协议要求提供有关服务的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等。

就业服务资料费是由省就业中心统一向学校收取,故请2008届毕业生离校时将10元/人的费用交至财务处,自行去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时不再收取.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时间:2008-7-4 10:39:43 新闻录入:就业网管理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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